作为你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个人计算机”),那么,在纽约州,您是否拥有批准公司执行商业租赁的唯一决定权?答案是,并非如此!
最简单的了解方法是回顾运营协议中的否决权部分。运营协议规定了适用于公司内部事务的规则,例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管理等。批准执行商业租赁的方式无疑是公司管理的一部分。如果运营协议明确授予经理单方面做出此类决定的唯一权力,那么您就有权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强烈建议您请律师代表您起草、协商和审查运营协议。这是按照您想要的方式构建公司管理的最佳方式。请联系我们,了解我们的法律知识如何帮助您克服这些障碍并维护您公司的利益。
然而,如果没有经营协议,这绝对不是一个好主意,纽约州有限责任公司法的默认规则(“聚己内酯“) 申请。
根据 PCL 关于批准执行商业租约等决议的默认规则,第 401 条将 PC 的管理权授予其成员。根据 PCL 第 402 条和第 403 条,会议需要多数票才能做出批准商业租约等决定。这通常意味着超过半数的投票成员需要同意该决定。此外,第 405 条要求,当成员需要在会议上以投票方式采取任何行动时,应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并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并且,任何会议通知的副本都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前至少十 (10) 天或六十 (60) 天以亲自送达或通过一等邮件发送给每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成员。
如果为了节省时间,商业租约的执行很紧急,那么有没有办法跳过这些会议和通知要求?是的,根据第 407 条,如果一致书面同意,列明所采取的行动应由持有投票权的成员签署,这对于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是必要的,在会议上,所有有权投票的成员都出席并投票,则可以免除事先通知和投票。简而言之,如果有一份一致的书面同意书供每位成员签署,并且所有成员都同意并签署,则无需通知或开会。
请记住,上述额外程序不仅耗时,而且由于缺乏运营协议而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且 PCL 的默认规则并不总是符合您自己的最佳利益。如果您想控制公司的管理,最好的方法是提前行动,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先签订一份对您有利的运营协议。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法律策略,帮助您的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